动态主机代理合同
时间:2018-02-07 12:22:02
来源:<
推荐访问:代理合同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理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由甲方代理直接客户_________(以下简称客户)购买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推出的动态主机服务。
甲方负责在_________地区(以下简称该地区)作为乙方的销售代理之一,帮助乙方向客户推销乙方的前款所称业务范围的业务。
本合同生效后,在前款所称业务范围内甲方系乙方代理商。
第二条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积极宣传推广本合同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3.2 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可由甲方和客户签订合同再与乙方签订服务合同或乙方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售前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3.3 在代理期内,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5.2条中与乙方签订的代理价格从乙方处购买《动态主机》各版本服务帐号。
3.4 在代理期内,甲方有权对其代理的《动态主机》各版本服务帐号进行自由定价并向用户进行销售。
3.5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乙方利益得行为。
3.6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_________授权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正式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_________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_________”、“_________”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字样。
3.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类似本合同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商业机密的信息或资料,否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3.8 甲方与乙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3.9 本合同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1)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2)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
(3)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体相同或相近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0 甲方可参加乙方定期在该地区举办的代理商免费培训,或获得培训资料和音像资料,代理合同签订后,将获得由乙方颁发的“_________动态主机授权代理商”证书,允许其在公司对外宣传资料和名片、广告中使用电子版标准图标和字样,并且在乙方网站中代理商名单中获得推荐,顺序以获得资格时间排列,名称可以链接到代理商网站主页或为其制作单页宣传主页,在乙方自身广告宣传或市场营销活动中将罗列优秀代理商名单和网址、电话。但甲方不得作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为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质性联系的行为。
3.1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服务产品及技术内容的商业机密,甲方也不得将所了解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在本合同范围之外使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为其服务产品动态主机服务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定制代理商编码,将其加入乙方代理栏目中。
4.2 为了促进甲方的代理活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包括其服务产品市场销售情况、产品内容和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4.3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产品以及相关资料、信息应是真实合法的,并且不构成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4.4 乙方关于其服务产品的价格、付款方式、服务内容等情况的任何的变化及市场动态指导应及时通知甲方。
4.5 乙方帮助甲方的工作人员了解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定期安排有关技术培训。
4.6 甲方成为乙方正式代理商后,如果有违反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合同,以及给客户或者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要求甲方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本合同的终止。
4.7 乙方不对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负责。
4.8 对甲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定价,届时按比例调整代理佣金,并于新规定执行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届时按照乙方新的定价履行本合同。
4.10 乙方的再授权乙方授权甲方作为乙方服务产品的代理商,并不排除乙方自行或再授权第三方在代理地区或以外进行本代理产品的推广和销售。
4.1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一切书面资料包括乙方网上的有关内容,其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合法地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软件,否则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本合同关于《动态主机》服务的销售售价即客户端销售价格以及代理商佣金的计算不包含国内、国际域名注册机构所收取的域名注册费用和年费。
5.2 自本合同签订日期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代理乙方《动态主机》服务账号所需的预付款。
5.3 甲方可以一次向乙方支付多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预付款。
5.3 乙方按照乙方《动态主机》各版本服务帐号零售价格的_________折给予甲方作为《动态主机》相应版本服务帐号的代理价格。
5.4 甲方每销售一个《动态主机》服务帐号,乙方则相应在甲方预付款中扣除相应版本《动态主机》服务帐号的代理单价;如果甲方预付款不足以支付甲方销售的《动态主机》服务帐号,则乙方有权不开通甲方销售的《动态主机》服务帐号,直至甲方补足预付款。
5.5 甲方的预付款被扣除为零的时候,甲方须再次向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___元的预付款。
第六条 排除其他报酬
甲方根据本合同进行销售代理工作,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收取代理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
7.1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乙方的商号和网站的名义,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工作范围的行为,更不得用于其它目的和事项。甲方在使用乙方的商号和网站名义时,应当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甲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通信联络、经营过程中使用乙方授权的名称、域名和网站,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对乙方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侵权,应付相应的责任。
7.2 甲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及在本合同期满后不对乙方所有或即将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其他损害,也不对乙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他损害。在合同期间甲方应该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上述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的价值。
7.3 甲方承诺,若与乙方终止、解除本合同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乙方之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乙方代理商。
7.4 因上述7.1、7.2和7.3情形给第三人或者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8.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8.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但应该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合同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8.3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对方或者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合同。因为一方为本合同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合同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以续签本合同。
8.4 在8.3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8.5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当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8.6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8.7 本合同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延迟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10.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0.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或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在用书面形式。
11.3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1.4 本合同的理解和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11.5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11.6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