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方便广大用户使用中国____________公话业务,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乙方代理甲方长途公话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长途公话业务的宣传方案并对乙方的市场宣传口径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乙方提供业务指导。
2.甲方提供sim卡,并保证其运营正常。
3.甲方提供乙方使用“_______长途电话”字样,并对无线公话运营进行宣传。
4.甲方根据“谁先布点优先保护谁”的原则对现有代理商提供代理点保护。
5.甲方负责将乙方所发展的用户资料及时录入系统,就乙方对公话用户续费时提供服务,并根据用户的需要向乙方提供话费详单。
6.甲方在每月的20日前把上一个月的代办费结算给乙方。
7.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用户对乙方的投诉,甲方有权处理。
8.如乙方在市场行为中有损甲方形象及利益,甲方有权作出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9.甲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资费调整,一般情况下不应高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如果由于资费高于市场上其它产品而引起的市场萎缩情况,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10.由于技术及网络原因,甲方保留随时调整公话分布的权利。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自愿代理甲方ip商务电话业务,并同意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甲方上级公司政策对业务进行调整,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允许的区域内开展甲方所提供的长途公话业务,并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
2.乙方可以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以甲方授权代理商的名义与其发展的商户签订有关使用ip公话电话业务的协议,并应将该协议的复印件以及商户的详细书面信息提交甲方登记备案。
3.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承担运营所需要的无线公话设备成本费用及维护、维修费用。
4.乙方所取得的代理权只供乙方单独行使,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权转交其他单位。
6.乙方发展的公话用户如发生欠费,乙方承担全部欠费金额。如果由于甲方的计费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须对乙方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7.乙方发展的ip公话如发生欠费或话费余额不足,甲方有权停止该号码的通信直至乙方向该专用号卡中存入足够的话费资金后予以恢复。因余额不足或欠费停机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或其管理的商户出现违反甲方业务管理规定或其他违约行为且未主动承担责任,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代办酬金用于赔偿。
9.为开展本代理业务,乙方应自行筹备ip商务电话终端及附属设备,并确保其终端及其附属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确保其能够稳定使用、准确计费、安全锁卡锁网、预埋17951和具备网管功能,否则,甲方有权限期乙方更换符合条件的终端设备。
10.乙方在甲方管辖的业务区内,不得与其他电信运营商进行同类业务的合作项目。一经发现,并经核实为真后,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壹个月的代办酬金,并立即终止该代理协议。
11.在授权范围内对商户的设备、卡号、宣传标识等营销资源进行统一管理、调配。
12.乙方在发展ip公话业务时,应用后四位带四的号码,提高号码利用率,所用的sim不计入乙方每月放号总数,不享受对乙方支付的奖励酬金和基础酬金。
13.乙方所发展的ip公话业务终端所产生的通话费用以甲方帐务中心提供的清单为准。
14.乙方负责市场竞争信息的搜集、整理,及时汇总上报甲方。
三、带机运营及佣金
1.甲方提供长途公话网络;乙方向用户提供长途公话终端设备(话机和计价器),并在协议期内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在使用中出现故障乙方保证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2.甲乙双方根据互惠互利的分配原则,对业主优惠________%后的部分,甲方按实际出帐话费的所得支付乙方代办费,在网第一年按_____%;第二年按_____%、第三年按_____%提取,甲方代乙方交纳的营业税在返还时扣除。
3.当甲方解除、中止乙方的业务代理资格,或乙方因经营不善向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代理户的交接事宜,包括客户名称、地址、所用号码、话费是否结清等。
4.酬金的结算由甲方在计算周期结束后的次月20日前完成并结算给乙方,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时,乙方需向甲方开据符合规定的发票。乙方应要求发展的客户按时交纳通话费,如形成欠费,则由乙方按月补足,补足后甲方再如实向乙方发放酬金。
5.乙方代理甲方发展ip公话业务,从维护双方利益角度出发,应严格控制ip公话电话收入,发展3个月以后累计发展用户的月平均话费不得低于50元。
四、其他
1.协议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本协议短短的相关内容及双方的商业秘密。
2.如在协议期内遇上级资费政策等重大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
4.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订补充协议解决。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甲乙双方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