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仓储合同

时间:2018-02-07 11:47:46来源:<推荐访问:仓储保管合同
北京市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存货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仓储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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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仓储物名称 │  品种规格  │   性质   │ 数量 │  质量  │  包装  │  件数  │  标记  │ 仓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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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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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  保险人名称:   。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与时间:            。
  第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存货人违约责任:                    。          保管人违约责任:                    。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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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 货 人        │        保 管 人        │
  │  存货人(章):     住所:   │   保管人(章):     住所:   │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
  │  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
  │  税号:         邮政编码: │   税号: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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