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乙方:出租车驾驶员姓名 杨孝明 性别 男
身份证 5102121963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逾交委[XX]401号)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务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劳务协议期限( 四 年)
自 XX年 8月 1日起至 XX年 7月 21日止。
二、劳务协议的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并按《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的规定完成营收定额和营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完成营收定额和个人基本劳动收入时,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2.甲方执行《劳动法》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营收指导标准。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和合法有效的营运证照。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2.甲方负责营运车辆管理、营运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负责办理驾驶员个人营运证件和年审、换证,处理客运服务违纪,调解营运业务纠纷。
五、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按照集团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乙方实现基本工资+超额工资+超额全留工资的分配形式。
2.乙方根据营收定额考核解缴后的应得工资分配额,由营运责任人(主驾)自主分配。
3.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应支付乙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六、社会保险
1.乙方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统属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中心。乙方系甲方向管理中心借用的出租车驾驶员,其各项社会保险均由管理中心办理。
2.甲方统按上年社平工资和社保机构确定的缴费比率,缴纳乙方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
3.乙方按政策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应在每月末15日内,连同借用人员管理费一并向管理中心解缴。
七、劳动纪律
1.甲方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营运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行车、规范服务。
2.乙方必须遵守出租汽车行业的相关规定,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3.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劳务协议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劳务协议期满或当事人双方中一方主体资格消失、及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2.劳务协议期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并续订《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后,可以续订劳务协议。
3.协议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车辆因更新或退出营运。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务协议。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务协议:
1严重违反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
2不能继续履行《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务协议
1甲方不按《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
3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务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办理解约手续。
九、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解除或终止本劳务协议相应解除或终止。
2.乙方被注销、吊销从业资格证或服务监督卡、驾驶证时,劳务协议即行解除。
十、违反劳务协议的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中约定的经济责任。
2.本劳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驾驶员姓名:杨孝明
出租汽车公司 (本人签名)
(公章)
法人代表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王国明
年 月 日 XX年 8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