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信托合同

时间:2018-02-07 11:41:47来源:<推荐访问:银行信托合同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受 托 人:xxx省xx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 地:
  受 益 人: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 地:  为委托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  区  街道  村  街北侧地块〈温土资挂XX-1号宗地〉)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获取收益。
  
  第二条 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记
  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记由委托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 信托资产的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予以交付。
  
  第五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  月,自委托人取得关于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计算。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自信托期限开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全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对开发房产的维护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八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条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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