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州各项地方税收工作任务,实现“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管理机制好、执法质量好、社会形象好、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六好”创建目标,全面推进xx地税“二次创业”进程,努力创建一个“健康、和谐、发展、平安”的xx地税。根据《xx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xx省地方税务系统“六好”创建活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xx地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省局党组提出的“二次创业”为主线,坚持“六个”统筹,狠抓“六好”创建,将各项地方税收工作全面纳入“六好”创建考核体系, 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促进xx地税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提~部队伍素质,促进xx地税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通过实事求是、简单实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促使各级地税部门及时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健全激励、管理和淘汰机制,加强监督考核,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各级地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总揽和驾驭地方税收工作的能力,提高依法治税、科学管理和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提高民主决策和贯彻落实的能力,提高发展地税事业的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以省局“六好”创建考核内容为重点,以州局制定的各个单项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为支撑,以各个单项考核结果作为“六好”创建考核的重要基础,制定和完善了尚未涉及的重要考核领域,确保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实现我州地税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在“六好”考核体系中,州局制定的科室对口考核办法、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管理责任制工作考评办法,是落实本办法的配套措施和办法,考核结果同时纳入“六好”创建考核内容,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狠抓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地方税务局,州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第六条 实现“领导班子好”。以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和拒腐防变能力为重点,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领导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州县党组班子议事规则,有效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改进领导班子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抢抓机遇、乘势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把各级地税部门建设成为学习型团队、服务型队伍、创新型班子、实干型集体。
第七条 实现“队伍素质好”。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从严治队,切实加强地税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多渠道、多层次、多类别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吸纳各类优秀人才,建立干部队伍素质规划,全面提高地税人员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积极营造“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 ,干成事的人有地位,不干事的人被淘汰,干坏事的人被除名”的良好用人机制,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为地税事业“二次创业”培育高素质队伍,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八条 实现“管理机制好”。严格机构人员管理,自觉维护“四垂直”管理体制。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抓好安全生产。全面贯彻以《税收征管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核心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完善管理手段,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税收稽查机制,健全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加强税(费)源调查和监控,严格执行税费计划、会统、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安全入库。提高公文质量, 加强信息宣传,规范档案保密工作,提高督查督办效能,改进和完善接待工作,严格经费、财务、固定资产、基建项目管理,促进各项事务工作高效、节俭运行。通过推行分级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实现税费征收管理、行政管理及干部队伍管理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九条 实现“执法质量好”。坚持依法治税,严格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及《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税 收优惠政策,不随意变通税收政策和越权减免税款,正确运用税 收政策,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严格执法程序和权限,全面推行税 收执法责任制 , 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认真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抓好大要案的查处和涉税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
第十条 实现“社会形象好”。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积极参加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团结拼搏、优化服务、争创一流的良好行业风气。深入开展税收宣传,积极争取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寓税收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包括宣传咨询、纳税申报、法律救济等内容的纳税服务体系。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和管理,改善基层办公条件和设施,美化、绿化、优化工作环境,全面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
第十一条 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好”。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廉政教育,构筑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税务人员十~准》等廉政规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巡视检查制度,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强化“两权”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符合地税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
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略)
考核办公室工作人员:(略)
考核办公室按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定期对州局各科室(局)和各县地方税务局进行综合检查,必要时抽调各县地税局相关人员参加交叉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地方税务局要相应成立“六好 ”创建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自评、接受州局考核、反馈情况等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设置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后括弧内分别为考核方式和被考核的部门。
第十五条 考核计分办法:
一、对县局和直征局的考核分为“六好”项目指标考核、州局各科室(局)对口考核、“推制”工作考核3项。(一)县局考核总分1000分。其中:1、“六好”项目考核指标共250条,考核总分1000分,按70%的比例计算,“六好”项目考核占700分;2、州局各科室、稽查局对县局对口考核总分1000分,每个科室(局)考核分100分,按20%的比例计算,对口项目考核占200分;3、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占100分。(二)直属征收分局考核总分580分。其中:1、“六好”项目指标考核共100条,考核总分400分,按70%的比例计算,“六好”项目考核占280分;2、州局各科室、稽查局对直征局对口考核总分1000分,每个科室(局)100分,按20%的比例计算,对口项目考核占200分;3、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占100分。
二、 对州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的考核分为“六好”项目
指标考核、县局评分、“推制”工作考核3项。“六好”项目指标考核共282条,根据州局各科室(局)考核指标量,按1000分制分解到考核单位,其中:办公室210分、法规科90分、计会科120分、征管科90分、税政科50分、规费科90分、监察室100分、人教科150分、信息中心50分、稽查局50分。各科室(局)均按80%的比例计算,“六好”项目考核占800分;(二)县局对州局各科室(局)评分占100分,每个科室(局)10分,从管理能力、服务态度、指导能力、工作效率、业务水平五个方面进行打分;(三)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占100分。
三、计分采取扣分制,凡未达到考核要求的项目,按相应标准扣分 (计分中如不到 1分或1个百分点,按四舍五入计算)。
四、各被考核单位的分值分配详见《xx州地方税务系统“六好”创建考核分值分配表》。
获得如下奖励, 给予相应加分:
(一)当年获得国家级任何集体奖励的,每项加20分;
(二)当年获得省委、省政府和总局任何集体奖励的,每项加15分;
(三)当年获得州委、政府或省地税局任何集体奖励的, 每项加10分;
(四)对县局机关当年获得县委、县政府或州直各委、办、局任何集体奖励的,每项加5分;
(五)在省局的各种考核评比中,获得第1名的加15分,获得第2名的加10分,获得第3名的加5分。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对县级局的考核采取自评和州局考评组实地考评两种方式;对州局机关各科室(局)的考核采取自评、日常考评、县级局评分三种方式。
第十七条 考评程序:
一、县局(含直征局)考评程序
(一)每年2月底, 各单位对本单位上年度“六好”创建活
动、对口考核工作、“推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并将自评成绩上报州局“六好”创建考核办公室, 报告中必须注明自评总分、扣分项目及原因。
(二)州局“六好”创建考评组深入各县进行实地综合检查评分,州局各科室(局)按对口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打分、州局“推制”考评组按《xx州地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和税务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评分,并于3月底前报州局“六好”创建考核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州局“六好”创建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成绩。
二、州局机关考评程序
(一)每年2月底, 州局各科室(局)对本单位上年度“六好”创建活动、县局评分、“推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并将自评成绩上报州局“六好”创建考核办公室,报告中要写明自评总分、扣分项目及原因。
(二)州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日常综合抽查评分,由各县局打分后,在3月底前报州局“六好”创建考核办公室进行汇总,提交州局“六好”创建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成绩。
全州地税系统“六好”创建考核工作于次年3月底结束,待省局对我州“六好”创建工作评比表彰后,再确定对考核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一级、二级、三级和不合格四种。
一、对县局的综合考核按1000分制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在900分(含900分)以上的,评为一级局;综合考核得分在750—900分(含750分)的,评为二级局;综合考核得分在600—750分(含600分)的,评为三级局;综合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二、对州局各科室、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的考评成绩,按科室分值分配的百分比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在95%(含95%)以上的,评为一级科室;综合考核得分在90%—95%(含90%)的,评为二级科室;综合考核得分在80%—90%(含80%)的,评为三级科室;综合考核得分在80%以下的,评为不合格科室。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州局党组确认, 取消评选一级单位(科室)的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在考核年度内被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三)干部职工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干部职工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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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省局各处室对口工作考核评比中,排名倒数第1名的科室(局)。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科室):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行为和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在考核中被发现有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因处置不力或化解矛盾不及时,本单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五)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假报的;
(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案件,影响恶劣的;
(七)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
第十九条 本着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州局将区分不同等级,对各县局、州局各科室(局)进行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科室), 在正确区分具体责任的基础上,对承担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给予诫勉或追究相关责任;对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落实不够,严重影响省局对我州“六好”创建工作考核成绩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一律给予免职;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州局党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局、州局各科室(局)对考核情况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反馈情况 15 个工作日内向州局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要求, 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同意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评程序和影响考核结果公正性的人和事, 各单位可进行书面举报。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考核纪律, 对玩忽职守或营私舞弊的, 取消参加考核工作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各股(室)、分局(所)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州地方税务局“六好”创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