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我和平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贵局的关怀和领导下,于XX年6月24日成立,至今已三年有余。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所以我业主委员会于XX年8月12日向小区业主代表大会提出报告,经XX年8月15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和平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成立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请贵局批准并指导选举工作为盼。
此致
小区业主委员会
XX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