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营运营业税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
我市在省局下发《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之前,在XX年7月就对车辆税收的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制定了征收管理方法,统一了税负,规范了车辆税收征收秩序,对当时全市车辆税收的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省局去年下发车辆税收管理规定后,我局认真对照省局的规定,对我们原有的办法进行了修正,有许多县(市)根据省局制定的办法,结合本县(市)的实际,制定了县(市)的车辆税收管理方法,并通过政府批转执行。对个体、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车辆税收则与交警和稽征部门配合,进行委托代征,有效地控制了这部分税收的漏征漏管,各县(市)还统一对农村车辆税收进行了清查,由于各县(市)对车辆税收做到领导重视、征管力度加大,XX年全市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征收1524万元,比上年增长20%,增收261万元。
但在车辆税收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车辆税收流动性大,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自觉申报纳税的极少,对车辆税收难以实施有效控管,征收上还存在漏征漏管现象,加之税务机关对车辆不能上路检查,征管难度就更大。
2、省局统一制定的车辆最低计税营业额,有些偏远的县(市)难以达到(永新县政府批转时就未通过)。
3、对车辆税收还存在未足额足月征收的情况。
4、税源控管乏力,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向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纳税人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掌握不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建议:
1、加大与交警或稽征等部门的配合,完善代征代缴制度。
2、省局要对各地车辆税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征收的单位进行通报,使车辆税收管理办法得到有效实施。
二、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近几年,由于大部分县(市)进行旧城改造,带动了房地产业的较快发展,加之近两年地税部门把房地产业的税收稽查作为重点,使房地产营业税不断增加,也使房地产的税收征管日趋走向正规化,特别是省局对房地产营业税征收制定了管理办法和管理意见,各县(市)依照省局的规定,对所辖的房地产业进行了认真对照检查,许多县(市、区)都制定了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有的(如峡江、新干)还与土管、房管部门签订了代征协议,委托代扣代缴、做到源泉控制,吉安县还联合镇政府对私人合作建房进行了2次清理,共查补税款(含建筑业、房地产业)130多万元。由于各县(市)对房地产业税收的重视,XX年全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征收2333万元,比去年增长3.5%,增收79万元。
存在的问题:
1、目前有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都是外来客商从事经营的,受招商引资大环境所趋,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来资金,对房地产开发商实行各种形式的“包税”,使税务部门不能据实征收检查。
2、有许多开发商资金到位不足,他们往往是首付一半资金后,另一半还须在实行房地产开发销售后逐步付清,因资金因素,对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有一定的影响。
3、目前开发商销售房产基本上都是先须预收后结算的方法,而预收款未使用正式发票,难以准确掌握开发商的经营情况,税款难以及时入库。
4、有些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利,宣传还不到位。
建议:
1、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的发票管理,对预收款环节要统一使用房地产销售(转让)专用发票,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2、对招商引资的企业,在政府允许的条件下,以纳税辅导的形式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避免因检查因素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3、加大对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做好房地产业税收的减免工作。
4、省局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积极行动起来,大部分县已布置下属单位核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其中吉安县、峡江县、永新县、吉州区、新干县、万安县已核实全部户数。新干县、吉安县、万安县已完成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基本纳入税务管理,但未使用税务发票。
存在的问题:
1、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独家认定、年检,税务部门的参与只是个过场,这样不利于税收征管。
2、纳税人抵触,征管难。
3、个体行医未建账,税负核定难度大。
4、纳税单位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又不使用税务发票,对税收的减免难以管理。
建议:
1、对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检能否向校办和福利企业一样进行联合,然后下发免税名单,这样在日常工作中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