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活牛养殖收购合同
时间:2018-02-07 0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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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收购方(甲方):
养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活牛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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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名 │ 产地 │ 等级 │ 单位 │ 数量 │ 单价/保护价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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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养殖及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体重在 - 千克之间,牛龄在 - 个月之间,屠宰胴体率达到 %以上,且 。
2、养殖方需建立以下记录:活牛入场、出场记录肉牛饲养用药记录防疫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及 。
3、乙方供牛时需出具无违禁药物使用证明(供出口用牛场需提供商检局备案饲养场证明材料)。药物残留不得超过 标准。
第三条 结算 甲方应按约定价格优先保证收购乙方的活牛。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结算方式: 。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
(1)乙方自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保证每天供应甲方活牛 头。最低供应总数量为 头,最高供应总数量不超过 头。
(2)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 。
第五条 检验方法:
以乙方提供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活牛质量合格依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甲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乙方无法按时交货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交付的活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质量问题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质量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