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为了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间。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整。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理解与应用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意思是:(1)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单位再次招用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结束后,劳动合同续订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3)劳动合同终止后,过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