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人代表: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乙方: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向东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7 号万网大厦 3 层 邮编:100011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项目与定义 1、 icp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性 icp 主 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 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 icp。 2、 icp 经营许可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icp 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 3、 申请 icp 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3-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3-2 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3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3-4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5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 息安全管理制度。 3-6 涉及到 icp 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 件。 3-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条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包括本协议附件)的规定及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关于申办 icp 经营许可 证的具体要求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范围仅限如下: 1、 根据本协议附件约定的范围,为甲方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提供相关服务和/或咨询。具体服务 内容为: 1-1 协议期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在协议附件约定范围内对甲方申办 icp 经营许可证 的有关问题进行指导和解答。 1-2 在收到甲方按照有关申办 icp 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后 个工作日内将该材 料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3 如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办 icp 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收到甲 方修改或补充后的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4 如双方在附件中约定需要乙方提供材料整理服务(如撰写等)的,在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 相关信息、资料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具体内容在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进行材料整理
工作,并将整理好的材料及时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5 在乙方完成本条所约定的相关服务后,甲方应自行与办理 icp 证的初审单位等有关单位及通 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其要求及规定履行填表、公示、取证等相关义务。必要 时,乙方将予以协助。 。 在后面的文字中,除非特殊约定,均将 icp 证简称为“证”或“证书” 2、 本协议的签订即意味着乙方有权将甲方申请 icp 证的相关服务、资料等转交或报送初审单位 等有关单位及部门。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范围: 1、 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甲方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为乙方提供虚假、不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 如果因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真实、不准确,导致甲方申请 icp 被通信管理局等有关 单位及部门退回的,自退回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甲方的申请不允许再次提交。 3、 甲方应保证不将乙方提供或制作的任何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并保证不得将乙方提供或制 作的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本协议服务范围以外的任何场合,否则按照本协议金额的 10 倍对乙方 做出赔偿。(本条款不因协议的终止而终止)第五条 费用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按照附件 icp 经营许可证咨询服务内容及价格体系选择服务 ,乙方收到该等费用后提供相关服务。 内容并支付所有费用(详见附件一)第六条 乙方因办理本协议约定事宜而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发生的通讯、交通 以及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七条 甲方已经明确认识到该申请是否成功是由国家政策、甲方自身条件、办理时间等多种原因决定的, 因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乙方保证甲方 icp 证申请成功。如非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icp 许 可证申请失败,乙方要收取约定费用 20%的手续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 的 icp 许可证申请失败,乙方向甲方退还甲方已交纳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甲方应自行向有关单 位及部门交纳的费用)。第八条 协议提前解除的约定: 甲方签订本协议后,若提前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第九条 乙方免责的约定: 1. 甲方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乙方没有义务对甲方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因为材料不真 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因上述行为导 致的申请失败,乙方要收取约定费用 20%的手续费。如因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甲方应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