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协议(样式一)

时间:2018-02-07 11:23:16来源:<推荐访问:服务合同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 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 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 义务
  (1) 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 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 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 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 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 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 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 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 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 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 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 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 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______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 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