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书

时间:2018-02-07 10:53:41来源:<推荐访问:房地产商合同

甲方:营山县双流镇人民政府

乙方:双流镇 九龙 村 2 社(街 道)阳平富

甲方为了加强发展双流镇小城镇建设步伐,扩大场镇规模,促进双流镇经济跨越式发展,现与乙方达成国有土地有偿转让协议:

一、转让地点及四至界限

该土地位于双流镇街道林业站斜对面,面积为长10米×宽8米=80平方米,东至公路,南至曾小华房屋相邻,西至河边,北至阳国忠房屋相邻。

二、转让金额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转让金合计: 8000.00元, (大写:零万捌仟零佰零拾零圆整),(以财政票据为准)。

三、 乙方在动工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准予修建, 并且不得超占转让面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财政所各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营山县双流镇人民政府 (签章)

乙方: (签章)

xx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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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南京 有限公司。 甲方受转让方: 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转让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在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 约有 亩开发建设用地己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拟开发建设商贸城。该项目的规划方案己通过政府部门审批。根据己审批的规划方案该项目地块的东北角应建一大型超级市场。为了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积极因素招商引资引进外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商贸城项目地块东北角的超级市场建设用地约 亩有偿转让给乙方组建的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建中投资开发建设、经营该超级市场。 二、土地转让总价款及付款期限: 土地转让总价款:人民币 万元/亩× 亩= 万元人民币人民币 万元整。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200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付清余款人民币万元整。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土地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之日起五日内将 亩土地交给乙方使用并协助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对 亩土地拥有使用权使用权期限至 年 月 日。 五、乙方承诺:在投资开发建设中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己审批的规划方案;由欧洲品牌的超市企业经营。该地块红线范围的房屋、道路、停车场、绿化、配套设施等建设均由乙方承担并服从 商贸城的总体规划。 六、乙方自行办理超级市场的设计、建设、使用、经营、转让等有关手续领取各类许可证交纳各项税费。超级市场开工建设中,甲方提供施工用电电源、用水水源。正式用电用水的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甲方开发的 商贸城己开工建设,为了保证整体项目同步进行,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开工建设该超级市场。届时如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开工建设,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土地转让协议。 八、乙方在对超级市场投资建设、使用、经营、转让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自乙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到达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土地转让事项签订的前期基础协议,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待乙方组建的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甲乙双方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开发建设的超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等有关手续办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十一、违约责任:甲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双倍偿付乙方己付土地转让款;乙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所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另一份报鉴证单位:南京江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签约地: 签约地:鉴证方:负责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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