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xx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针对发布的公报内容,中国网与中国外文局时政评论组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沙龙。沙龙邀请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北京市立法学会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翟国强,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刘小妹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进行深度解读。沙龙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起草者之一常纪文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曾经参与了《决定》的最初起草,他认为本次《公报》对于依法治国的基本表述,确实令人欢欣鼓舞,有很多表述跟一个月之前看到的《决定》初稿有很大变化,在很多提法上更加清晰准确,关于依法治国重大理论问题认识上有了质的飞跃,非常全面的提升。从公报的会议精神来看,公报明确地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两项总的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公报对依法治国提出了两项重大任务,一个是方式途径方面的目标: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另一个是状态方面的目标:建设法治国家的状态。
莫纪宏还指出,本次公报中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表述是比较科学的,虽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却是一个系统性的描述,第一,抓住了核心,法治是一个过程,包括了静态的法律规范制度,同时也包括了法律的实施监督等等。第二,为了描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国特色,公报特别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践中还需要理论指导,公报抓住核心要素,同时又把核心要素体系化的前提——理论体系化要求也提出来了。第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一个过程也覆盖了全领域。
本次《公报》的最大亮点之一是“依宪治国”首进中央决议。作为“依宪治国”理念的提出者,莫纪宏教授还认为,依宪治国进入《决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这是建国65年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有规范效用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这个概念。即将发布的决定也是执政党的一个执政纲领,在纲领中把“依宪治国”提到这样一个显着地位。
常纪文教授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评价为“我国治国理念和模式的第二次飞跃”。他认为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改革了立法的起草模式,明确了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突出宪法的地位,强化对依法行政的参与和监督;强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促进法治人才的正规化、专门化和职业化,重视法治的保障措施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北京市立法学会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翟国强也参与了《决定》的起草,他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的明显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决定及体现出的法治精神,以法律来规范政治,以法律规范国家权利,公报原文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这是以法律规范“国家治理”的精神。从公报里还可以解读出若干新的动向:第一个动向就是立法权和司法权得到了强化,特别强调了依法行政。第二个动向是宪法实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宪法制定以来,很多领导人的论述里面都谈到了实施,都提到加强宪法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
他同时强调,十八届四中全会内容非常好,但是关键在落实,怎么实施《决定》内容才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最重要的环节。
依法反腐也是《公报》的一大亮点,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刘小妹从反腐角度分析,腐败要标本兼治,前期的治标是为治本赢得时间。她认为《公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这样一个法治建设总目标上,反腐应该迎来从治标向治本升华的契机。《公报》权力法治化的思路、框架都非常清晰,也就是说四中全会后我们要思考怎么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反腐,来建立一种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这个关键之举就是要约束权力,使权力依法行使,实现权力的法治化,在这样一个框架之下,法治反腐应该从四个方面推进:法治防腐、法治反腐、在公务员系统培育和建立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健全和完善反腐法律救济机制。
刘小妹预测,四中全会后会继续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方向和原则,一方面继续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一方面注重制度建设,使权力依法行使、依法运行,形成“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走向法治防腐反腐。四中全会公报中权力法治化的理念和表述,刘小妹的解读是会直接对法治反腐特别是法治防腐产生重大的积极效应。